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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體系中的進攻與防御指名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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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該書是國際關系學中進攻-防御理論的一部重要學術著作。主要關注軍事能力,重在分析支持「先發制人」還是支持「后發制人」的技術的、政治的、社會的因素,以及進攻攻占優或防御占優的不同的軍事、政治后果。在全書結構上,以歷史以主軸,細致地介紹了從古希臘羅馬時代到二戰后核「恐怖平衡」的進攻與防御平衡、起源與影響,其中不少分析獨辟蹊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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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美]奎斯特
  • 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03/01
  • 語言:簡體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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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自YAHOO新聞

益安: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20141024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3538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3538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9.08000

認購股份種類: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新股

備註-1:

備註-2:

備註-3:

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本認股權憑證得認購普通股3,538,000股,對股東最大稀釋比率約為9.08%。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係為吸引及留住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權益。同時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後2.5年內或10年內執行完畢,對原東權益係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詳見發行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益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一年內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呈送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三)若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168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總數為168,000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十元。(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30個月,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得於到職日屆滿17個月後,行使100%之認股權利。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退休及開除): (1)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 開除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及育嬰假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應於到職日屆滿17個月後方得行使外,於離職時一個月內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2)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仍應於到職日屆滿17個月後方得行使外,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一個月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4.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6. 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營運部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營運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限期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交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營運部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依本辦法發給之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或上市買賣。(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可根據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而修改本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益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2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呈送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三)若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2,57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總數為2,570,000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十元。(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75 %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 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退休及開除): (1)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 開除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 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及育嬰假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 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4.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時起三個月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2)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時起三個月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5. 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 (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達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1. 「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 「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 與他公司合併時,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4. 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5.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6. 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營運部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營運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限期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交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營運部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依本辦法發給之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或上市買賣。(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可根據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而修改本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益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一、發行目的: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優秀人才,並激勵及提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董事會決議通過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後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年資、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其他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呈送董事會同意認定之。(三)若認股權人違反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時,本公司得依情節之輕重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尚未行使認股數量。四、發行總數: 發行總額為8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總數為800,000股。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十元。(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75 % 屆滿四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法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收回註銷。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退休及開除):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必須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三個月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3)開除 如因不當行為或嚴重失職而被公司開除,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2.留職停薪及育嬰假: 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及育嬰假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權益,惟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時起三個月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2)因受職業災害或因公出差致死亡者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時起三個月內(以日期較晚者為主)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視同放棄。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6.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未行使認股的部份,除經董事會核准個案處理外,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收回註銷不再發行。 (六)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應於認股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無重大變動 (董事會席位變動未達二分之一)時,原權利期間維持不變。 2.合併後本公司為存續公司且經營團隊有重大變動(董事會席位變動達二分之一)時,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3. 合併後本公司為消滅公司時,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權利義務應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得立即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兩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之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受讓他公司股份、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數)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2.「每一新股繳納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納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4.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6.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營運部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營運部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限期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交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三)本公司營運部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冊,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四)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依本辦法發給之新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櫃或上市買賣。(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應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十、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應負保密義務,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數量及與之相關之權益等),若有違反,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之。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董事會可根據法令變更或客觀環境變動而修改本辦法,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益安-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132759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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